落实上述讲话精神,各司法机关要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为疫情防控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进入专题: 收容教育制度 。也就是说,她们中大多数人属于重操旧业。
(二)收容教育起到预期作用了吗? 归纳相关文件的说法,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目的有三:第一,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使之改过自新、改业从良。(三)收容教育决定的司法救济 得益于1990年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收容教育制度从正式确立起,就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卖淫是公认的青春饭,但这个行当也有显著比例的已婚大龄妇女。简单地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说到点子上。黄海波事件给了公众一个认识收容教育的机会,也给了人民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
如果考察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适用范围本来就是没有限定的。我们只能借助有限的文献(包括一些医学文献中的人口学信息),大体描绘被收容教育人员的身份情况。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
个别执法人员趁机索要高额贿赂。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收容教育提供了实定法上的依据。公众心怀不满,执法者意兴阑珊,这个制度还能长久吗? 结论 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问题的决定》做依据,这使得它避免了收容遣送、劳动教养那样严重的合法性缺陷。《行政诉讼法》颁行后十年,整个广东省只有两起针对收容教育的复议案件,没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被收容人员似乎大幅度减少,所占的比例更是大大缩小。即使对卖淫嫖娼的打击能够多少起到些遏制作用,主要也不是因为收容教育。
即使在《立法法》施行以后通过,也是有效的立法程序。(一)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 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说的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收容教育。而且,性病防治应当以防为主,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等措施被证明是有效的。有些地方为了保护投资环境,对卖淫嫖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些收容教育所刻板粗暴的管理方式、有限的技能培训、高额的收费以及管理中滋生的腐败,也说明收容教育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严重匮乏。问题的焦点在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否违反《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有人认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违反了2000年《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总体而言,收容教育里边的学员,大多数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妇女和底层的嫖客。
三、收容教育整体上丧失了正当性 收容教育实施中的种种问题,尽管不足以否定这项制度的正当性,却拷问着它的正当性。关于废除收容教育的理由,一个广为流行的说法是:收容教育制度抵触《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而无效。
有人认为,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对普通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应当视为该法取消了收容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收容教育的措施,却没有规定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
黄海波事件更是激起了法律界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强烈呼声。这使它从根本上丧失了正当性,应当予以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不一定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由于收容教育决定作出前没有听证、作出后立即执行,当事人不大有机会准备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所确立的体现文明进步的程序准则,都不适用于收容教育。但危险也在这里:如果关于收容教育制度违反这个法、那个法的说法其实不能成立,那么,主张废除收容教育的理由还剩下多少是有效的?甚至,一些呼吁废止收容教育的真诚举动会不会被人看作凑热闹、瞎起哄? 在我看来,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的今天,它向世人昭示着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乖谬现象。按照当时的标准,这是不折不扣的立法程序。
虽然卖淫是公认的青春饭,但这个行当也有显著比例的已婚大龄妇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其次,收容教育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的作用也很有限。综上,由于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宽泛无边,实施程序没有制约,事后救济没有保障,收容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违背法治的原则。
黄海波嫖娼被拘后,虽然他国民女婿的形象崩塌,但多数网民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宽容。第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总体上刻板而粗暴,辱骂、体罚学员也不鲜见。亚洲促进会在中国北方两个城市所做的访谈表明,30名低档场所的女性性工作者中,24名性工作者有过半年到一年的收容经历。沈阳市收容教育所2003年收容了约1400人,男女比1:2.5。
人民群众厌恶卖淫嫖娼、支持收容教育,部分也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她们中大多数人属于重操旧业。
其中,关于收容教育的说法是: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三)收容教育决定的司法救济 得益于1990年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收容教育制度从正式确立起,就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决定是否法律的质疑,主要是混淆了法律的名称与法律的属性。收容教育的实施有违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没有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是否遵循听证、告知等正当程序,法院也在所不问。而对六地收容教育所3528名女性的统计表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8%。第二,更有效地禁止卖淫嫖娼,从而实现天下无娼。(四)收容教育的日常管理缺乏文明 按照规定,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有些公安机关为了创收,抓到卖淫嫖娼人员也不收容,而是继续放水养鱼。如前所述,被收容教育的卖淫人员文化程度很低。
以性病检测和治疗为由,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长达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更是不能成立。收容教育给了公安机关巨大权力,允许其凭一纸决定就可以对某个人群实施长达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经验证明,卖淫嫖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自身规律,法律上的禁止取缔对它的遏制作用有限。有个别法院认为,只有当事人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的才能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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